判決離婚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適用範圍

所謂「合意性交」乃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在沒任何強迫狀況下合意的性行為。
所以如果是「強姦」他人算不算本款適用範圍呢?依照國內說大部分的人的說法,認為是屬於本款適用範圍,理由在於:
1、強姦仍然是出於己意而與他人姦淫。
2、強姦跟通姦比較起來更屬於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行為。

依照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
所謂「與人通姦」,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至結婚前與人通姦,如在婚約訂定後,僅得於結婚前解除婚約,不得於結婚後據以請求離婚。

所以不論是強姦或通姦,配偶都適合依此提出判決離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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