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大概可以分為物權上和債權上,物權上的請求權基礎乃基於物權而來,如民法第767,962條,也就是基於物權得請求他方為一定之行為。而債權之請求權基礎又可分為基於契約而生、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這幾種,提供大家一個判斷的小訣竅,只要看到法條上有「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或「得請求...為給付」之類的八九不離十是請求權基礎。

物權上請求權基礎 vs 債權上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大概可以分為物權上和債權上,物權上的請求權基礎乃基於物權而來,如民法第767,962條或是抵押權人的請求除去減少抵押物價值之侵害等等,也就是基於物權得請求他方為一定之行為,並得作為訴訟法上之訴訟標的

債權之請求權基礎又可分為幾種(你一定很熟悉),也就是基於契約而生之請求權基礎如§226、227、229和債各的各種契約請求權(如§348)等,無因管理,如§178,不當得利,如§179,和侵權行為,也就是§184以下及各種特殊之侵權型態。

另外如§91之損賠請求權亦是,只要看到法條上有「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或「得請求...為給付」之類的八九不離十是請求權基礎。

然而實務上有依些特殊見解如§260、§242也認為是請求權基礎,殊值注意!其他如懸賞廣告之類的特殊型態,並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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