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關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若恣意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因為該特別條例已有明文規定,「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所以若恣意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仲裁,可否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