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調解不出庭會怎樣?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而若是依民事訴訟法而為調解之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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