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只需要交付、還是需要登記

只要有讓與合意,將汽車交付占有,買方即已取得該車的所有權,而成為該車的所有權人,縱使未交付價金,亦不會影響其已取得的所有權,此為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所訂定的汽車買賣為「附條件買賣」則情況會不同。

汽車有沒有過戶登記?沒登記也沒關係?

A出受售汽車於B。於何種要件下,該汽車之所有權會移轉於B,應否以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為要件?若B未支付價金,有無影響?

(一)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所謂「讓與」,是指移轉其物權使他人取得之物權行為。由此可知,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須具備「讓與合意」與「交付」二個要件,始能生效。故本題A欲將汽車之所有權讓與B,須將其對汽車的占有,現實的移轉與B,使B可以直接占有汽車。只要A有讓與汽車所有權與B之意思,B也有受讓汽車所有權之意思,亦即A、B雙方有讓與合意,A亦將汽車交付予B占有,B即可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沒有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對B已取得之所有權不生影響


(二)
  如上述,只要A、B間有讓與合意A亦將汽車交付予B占有B即已取得該車的所有權,而成為該車的所有權人,縱使B未交付價金,亦不會影響其已取得的所有權,此為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A、B間所訂定的汽車買賣為「附條件買賣」則情況會不同。所謂附條件買賣,是指買賣標的物先行交付買受人占有使用,但在買受人付清一部,或全部價金,或是完成特定條件時,才能取得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此時若買受人未能依約支付價金則該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出賣人所有。故若B未支付價金,就算汽車由B占有使用中,但汽車之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A。又依附條件買賣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否則不生效力,此和一般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大不相同。且附條件買賣契約,非經豋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就汽車買賣而言,必須以書面契約向監理單位辦理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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