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權實例題,要先抵押誰的地

經拍賣的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內,可以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第三人的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共同抵押權,誰先被抵押?怎麼計算?

  A向B貸款,A除了提供自己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外,另外又由C,D分別提供乙地和丙地設定抵押權。則:
(一) B能否先就乙地拍賣受償?
(二) 如果未限定各個抵押物所負擔金額時,應如何決定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
(三) 假設B拍賣丙地,B就該抵押物受償之債權額超過丙地之分擔額時,丙地所有權人D得向C主張何等權利?

(一)
  此題為「共同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債權人B原則上得自由決定對誰行使其權利,但依民法第875條之1,在共同抵押的情況,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的抵押物中有屬於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清償。本題中,A向B貸款,A有提供自己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故B應先拍賣甲地而受清償,而不得先就乙地拍賣受償


(二)
  依民法第87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未限定各個抵押物所分擔之債權金額時,則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分擔之。


(三)
  依民法第875條之4第1款規定,經拍賣的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內,可以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第三人的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抵押權人的利益。則依上開規定,就超過丙地分擔額的範圍內,丙地所有權人D得向C請求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C之乙地,以乙地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B的權利。
  假設本題A向B貸款5000萬元,除提供自己所有之甲地(市價3000萬)設定抵押權外,並請好友C、D分別提供乙地(市價3000萬)、丙地(市價1000萬)共同設定抵押權予B,以擔保債權。假設甲、乙、丙三地均未限定擔負金額,而後甲、乙地均以3000萬拍定,B完全受清償,丙地未拍賣。甲、乙、丙三地應負擔金額比為3:3:1,甲地優先受償3000萬(債務人優先負擔),其於2000萬由乙地受償。但乙地依法應負擔金額為2000×(3/3+1)=1500,丙地依法應負擔金額為2000×(1/3+1)=500,所以B可對C請求500萬,並且承受B對丙地500萬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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