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窮借錢卻不還,成立詐欺罪

A以家中近來經濟狀況欠佳、父親又生病為由向朋友B借款50萬元,實際上A的父親並無生病,且A拿到借款後就對B避不見面亦不還錢。則A此種裝窮借錢卻不還的行為,有何刑事責任?

A謊稱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父親生重病急需用錢,即是向B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加害人施用詐術),而B果真信以為真而認為A家中狀況不好需要幫忙(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借錢給A(被害人處分財產),A拿到錢後就避不見面亦不還錢(被害人財產損失),可知A一開始就沒有還錢的打算,A主觀上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客觀不法構成要件間具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故A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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