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撿漂流木,侵占漂流物罪送辦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在天然災害發生後,例如颱風或暴雨,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清理。

巨大漂流木身價數十萬,成為竊賊覬覦目標。漂流木滿佈屏東鹽埔漁港及高屏溪河川高灘地的魚塭內,林管處及第七河川局不准鹽埔、共和村民撿拾漂流木,引發當地民眾抗議,海巡署鹽埔安檢所人員前往處理時,意外發現有外勞疑似協助船隻竊盜珍貴林木,除了將船隻攔下外,也將外勞移交給林務局森林警察隊調查。

法律評析

違法撿拾漂流木,侵占漂流物罪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在天然災害發生後,例如颱風或暴雨,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清理

若期間還沒到,政府還沒開放居民可自由撿拾清理,關於漂流木則適用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若仍然執意自己撿拾而據為己有或脫手的人,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漂流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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