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李姓女調查官,與陳姓人夫搞曖昧,利用加密的通訊軟體「Telegram」互傳鹹濕對話,2人還同遊日本,李女主張其不知陳姓已婚,高雄地院認為李女毫無悔意,加深陳妻之精神痛苦,判賠40萬元。
本件,李女與陳姓間加密的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曝光,坐實李女與陳姓之間的不正當交往關係,在配偶權侵害的案件,小三也常以「妨害秘密罪」反咬元配一口,並主張元配的蒐證方法侵害小三的隱私權,究竟元配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得作為審判依據?
元配違法取得之證據,縱使刑事上觸犯妨害秘密罪,其取得之證據並不當然喪失證據能力,在配偶權侵害案件中,小三常以隱密方式,妨害他人美滿的婚姻生活,如果元配取得的證據因侵害小三的隱私權而一律排除,則與保障元配的配偶權產生衝突,因此兩者之間必須做調整,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如: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Line對話截圖等證據雖侵害小三的隱私權,但為發現真實,應容許作為審判之依據,不過,如果是利用裝設針孔等方式所取得之證據,則應認為侵害隱私權甚鉅,不得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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