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弊案,林忠正判處11年有期徒刑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被控收賄,掩護開發金控違法併購金鼎證券。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做出二審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等罪,判處林忠正有期徒刑14年,禠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台中地檢署在民國94年間偵辦太萊晶體科技等上市、櫃公司炒股時,意外發現林忠正與業者關係複雜,查出他為護航業者,收受不正當利益;此外,當金管會要對疑似違法的上市、上櫃公司展開金檢時,林忠正也事先向業者通風報信。

據檢方估計,林忠正所收受的不正利益包括由業者替林忠正支付台北縣小木屋工程款、打理內部裝潢與飾品 (約新台幣150餘萬元)、期約資助選舉經費300萬元到500萬元、接受開發金控法務顧問崔梅蘭招待的有女陪侍宴飲等,而林忠正秘書蘇俊吉則受業者協助,低價承購相關股票獲利。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林忠正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判處16年有期徒刑,禠奪公權8年;高院審理後,改判14年徒刑,禠奪公權5年。

資料來源:《中央社》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