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郵局逃遁,自焚被制伏

用汽油淋全身,企圖點火。因為其點燃汽油淋全身,而且他現在又身在公眾可出入的銀行,所以觸犯公共危險罪章的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的未遂犯。

男子連嫌本月18日涉嫌在台大醫院郵局強盜未遂,昨天又到北市永豐銀行以汽油淋頭,揚言引爆炸彈向行員「借錢」,被行員和員警聯手制伏;連嫌說,兒子欠債1000多萬元,他又見政府救災不力,心生不滿才3天2度犯案。

警方調查,57歲的連嫌並無前科,他與妻子育有2子。連某說,大兒子因投資直銷業負債1000多萬元,為幫兒子償債,日子變得不好過。連某說,政府近日處置風災連連出錯,讓他更加憤憤不平,遂異想天開自稱災民搶台大醫院郵局。

法律評析

搶銀行,人肉汽油彈涉犯公共危險罪

前天才以影舞者忍術搶農會用煙霧之際逃竄的連姓男子,昨天再攜帶汽油與打火機、美工刀及2大串連珠砲等危險器物搶銀行,並用紙條寫著:「我失去家人,走投無路,不願連累你們,有警察來就註定我們一起死,我身上有炸彈和汽油,能逃的就逃吧!」因為身上都有危險物品,隨時都可能引爆,顯然不是未來惡害,以此目的是為了讓他人心生畏懼後致使不能抗拒,應論以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用汽油淋全身,企圖點火。因為其點燃汽油淋全身,而且他現在又身在公眾可出入的銀行,所以觸犯公共危險罪章的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的未遂犯,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強盜罪與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數罪併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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