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扣押債務人之紓困補助款

      據新聞及報載,因應新冠肺炎對勞工生計產生衝擊,勞動部針對低薪、弱勢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提供 3 萬元生活補助。民眾因積欠卡債,導致勞工紓困補助入帳後被銀行凍結或強制執行。

法律評析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金管會已表示,銀行勿抵銷或扣押到民眾的紓困補助款項。如果有銀行未注意到此法律規定,以致抵銷或扣押到民眾自政府領取的紓困款項,請債權銀行積極主動協助處理。

 

根本解決之道

    債務問題可以主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提出聲請,原則會有調解,更生、清算三個程序。

    調解程序-目前實務上金融機構債權最優惠可以提供本金分15年180期0%之分期方案。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法院會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依此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若以前有依消債條例151條規定成立之和解,若毀諾可證明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更生程序-向法院證明並提出每月可盡力清償之方案(收入扣除各縣市之每月生活費及扶養費之1.2倍內)分6年72期,如果有自用住宅可分8年96期,法院得認可裁定此清償方案,後續債務人只要履行完畢就清償債務(可提前清償),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視為消滅,若有不可歸責事由毀諾可聲請延長最多二年由法院裁定之。

    清算程序-法院無法認可更生方案或每月入不敷出及無業已無清償能力,法院就債務人的財產裁定處分方法及金額分配給債權人或沒有財產可處分後終結清算程序。消債條例132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縱有消債條例133、134條不免責事由,可以依消債條例141、142條繼續繳款法院裁定應繳之數額後,再次聲請免責。

    另外只要成立調解或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提早透過債務清理程序處理全部債務,可以避免喪失繼承或其他應有之權利,及為了規避債權人追討而將現金借用第三人帳戶使用及財產登記第三人名下,徒增後續法律上之風險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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