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阿公店收取保護費,華西街黑幫組織犯罪

台北市萬華區華西街一帶為勢力範圍的「華西街幫」,涉嫌經營應召站、向阿公店收保護費及暴力討債,可能觸犯刑法恐嚇得利罪、強盜罪、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與組織犯罪條例

以台北市萬華區華西街一帶為勢力範圍的「華西街幫」,涉嫌經營應召站、向阿公店收保護費暴力討債,昨天刑事局會同台北市警方一舉將綽號「細漢他K」的老大呂嫌,及其左右手楊嫌等11人帶回偵辦,並查扣公司堂口帳冊一批等相關證物。

被警方視為華西街幫主事者的男子呂嫌,是萬華知名的角頭老大,近期已經將幫中事務交由楊嫌處理。警方透露,相關經營應召站、收保護費等行為,可能與呂嫌較無關聯,但他被指控於95、96年間因土地介紹利益分配糾紛涉嫌恐嚇,呂某否認,表示自己被栽贓,訊後將全案依組織犯罪恐嚇重利傷害等罪嫌移送北檢偵辦。

法律評析

萬華黑幫,阿公店保護費

呂某涉嫌因土地利益分配糾紛涉嫌恐嚇,需視其不法所得究竟為財物或利益,而區分究竟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或者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案這個華西街幫派,涉嫌經營應召站,還有跟阿公店收保護費。經營應召站,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收保護費或暴力討債若為告知未來惡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此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惟若由眾幫眾將被害人強行架住,威嚇不給保護費或債款,將立即實施毆打行為,因其有幫眾幫助,又可能手持刀劍或槍械等武器,具體個案可能會有「攜帶凶器犯之者」或「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情形,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該幫派還涉嫌放高利貸,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幫派為一組織,無犯罪能力,所以只能處罰裡面活動的自然人,幫主或幫眾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幫派份子的領導人(該案為呂某),若幫眾開應召站及追討保護費或暴力討債為其下命令,其則在背後扮演幕後藏鏡人的角色,在此時呂某則為開應召站與暴力催收的間接正犯。而若呂某有與其共同出面,呂某與幫眾彼此之間互為共同正犯,若有幫眾逾越了當初的犯意聯絡,做出超出當初不法約定的犯罪行為部分,此為共同正犯之逾越,對於超過的犯罪行為部分,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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