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水災,電信業堅持「本人」臨櫃,失蹤與死亡宣告

契約關係是相對權,除非本人獲得本人授權,才能解除契約。但是若已經確定死亡者,因為其死亡之後喪失了權利能力,而其債務發生繼承問題,建議災民盡速去辦理現並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中南部的災民目前除了尋找親人的遺體,也忙著安頓現在的生活,這個時候卻傳出有災民要幫死亡或失蹤的親屬辦手機停話,遭到刁難,被要求本人現身辦理,甚至需要看死亡證明。消息傳出之後,幾家電信公司忙著澄清,強調為了便民可由親屬辦理,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消息沒有傳達到地方承辦人員,才會發生這種擾民事件。

除了手續擾民,電話費對災民來說也是一種負擔。災民:「有手機撥不出去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可以不用繳電話費。」中華電信表示,災民的帳單每個月可以少收200元,連續6個月,台哥大帳單減收300元,也是6個月,遠傳則是視基地台損害狀況申請減免。但是電信公司的善意,如果沒有直接傳達給地方的承辦人員,發生擾民事件,恐怕會再度影響災民的情緒。

法律評析

失蹤人口、死亡宣告與繼承問題

莫拉克風災影響南部與東部地區,有民眾因為此次風災與水災而失蹤,尚未尋獲。其尚生存的家屬想幫他們辦理手機停話,但電信業者認為必須要本人來辦理,或有死亡證明才可以,讓災民的情緒備感受傷。依據民法第8條第3項:「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風災確實屬於特別災難,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一年後聲請死亡宣告
  

契約關係是相對權,因為與手機業者簽約的是使用手機的用戶本人,因此要停話必須也要有本人停話才行。除非本人獲得本人授權,才能解除契約。但本人已失蹤,無法親自辦理。但是若已經確定死亡者,因為其死亡之後喪失了權利能力,而其債務發生繼承問題,建議災民若不想繼承他們的債務,應該盡速去辦理現並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而在未確定已經死亡的失蹤人口,其生存的家屬原則上並無義務幫他們付月租費,因為契約關係是相對權,與電信業者簽約的是使用戶本人,所以該付的是本人,與家屬無關。就算手機業者行使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對其家屬也不會發生任何的影響。雖然失蹤人口家屬權利不會受到影響,但其法律關係總不能長達一年都不確定,所以政府應研議具體措施來因應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的後續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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