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災情慘,監察院長王建煊接受民眾陳情

八八水災導致南部及東部地區災情慘重。雖然這是天災造成的,但過程中不乏行政機關的疏失,監察院要查明政府官員是否有失職情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

這次八八水災,小林村幾乎遭到滅村,倖存的災民,前一天哭喊跪求監察院長王建煊,能夠出面替他們主持公道,而監察院長王建煊,今天談到災民處境兩度哽咽,副院長陳進利想到原住民親人,也身陷在災區之中,更是幾乎泣不成聲,目前監察院即將組成專案小組,在救災告一段落,就會對官員展開約談,層級甚至到行政院長劉兆玄,至於馬總統的部份,王建煊則說彈劾權在立法院。

法律評析

公務人員疏失與監察院彈劾規定

莫拉克颱風造成了八八水災,導致南部及東部地區災情慘重,死傷人數不斷攀升,更有失蹤人口還沒被發現。雖然這是天災造成的,但過程中卻不乏行政機關的疏失監察院因此要查明政府官員是否有失職的情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彈劾權行使的授權依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而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內容是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其法律依據規定在監察法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監察院彈劾的對象限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彈劾案,對於總統及副總統在修憲以前確實曾為監察院職權,因此監察法第5條尚存有關於彈劾總統與副總統的遺跡規定。

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為最高位階,所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的現行規定為準,彈劾總統及副總統的權限由立法院提出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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