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乘客受傷請求客運公司損害賠償,原賠償金額由70萬變成240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朱先生(被害人家屬)
案件結果達成和解,獲賠240萬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公車司機停靠時,應注意公車乘客上下車的狀況,在車門開啟、關閉之際,應注意避免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以當時的情形來說,司機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導致乘客還在跨步下車時,因為公車冒然起駛而跌落在地受傷,已成立過失傷害罪。而司機是客運公司的員工,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客運公司也須和司機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朱先生父親高齡88歲,某日搭乘市區公車,到站下車時,因為公車司機和其他乘客聊天,疏未注意朱爸爸一隻腳還在公車上,就開車駛離,導致朱爸爸跌落地面,緊急送醫治療,但傷勢嚴重、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術後輕癱,出院後也需要專人全日照顧,朱先生事後和客運公司調解時,客運公司沒有和解的誠意,只願意賠償數十萬元,但朱爸爸的看護費、醫療費是一大沉重負擔,何況朱爸爸久病臥床,知能嚴重退化,更是無法估計的損失,朱先生於是來所委請律師協助。

律師解說

公車司機成立過失傷害罪

公車司機停靠時,應注意公車乘客上下車的狀況,在車門開啟、關閉之際,應注意避免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以當時的情形來說,司機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導致朱爸爸還在跨步下車時,因為公車冒然起駛而跌落在地受傷,已成立過失傷害罪。而司機是客運公司的員工,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客運公司也須和司機負連帶賠償的責任,且朱爸爸傷勢不輕,損失金額絕對不止10餘萬元。

律師建議本案仍須對司機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此係告訴乃論之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之後如果和解成立,在刑事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已表明心證認為司機有過失,建議雙方是否要先移付調解。客運公司和保險公司於法院調解時,主張朱爸爸已經88歲,平均餘命不到六年,認為朱爸爸的失智是正常老化現象,跟車禍無關,僅願意賠70多萬元,但此金額仍明顯不足,調解暫時陷入僵局。

請醫院開立詳細診斷證明、病歷證明作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的依據

嗣後檢察官將司機起訴,移送法院開庭審理,在此期間,律師請朱先生請醫院開立詳細診斷證明、病歷證明朱爸爸的受傷狀況,也協助朱先生取得法院的輔助宣告裁定,再經過多次調解後,客運公司及保險公司同意賠償240萬元。

法院判決

達成和解,獲賠240萬元

朱爸爸的家屬在法院和客運公司、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書立和解筆錄,獲得賠償240萬元,在訴訟的過程中,朱爸爸的身體也逐漸好轉,也願意原諒公車司機,和解成立後,向法院撤回刑事告訴,圓滿解決本件車禍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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