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虐待兒女還教導如何殺人,判決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桃園市一名馬姓男子,於子女幼年時,多次毆打子女及其妻,並在18年前外遇而拋家棄子,多年來毫無音訊。今年初他因為中風而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安養院之後,聲請子女善盡扶養義務。子女獲悉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判准。

資料來源:TVBS

法律評析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但不是任何情況下扶養義務人都必須負扶養義務:

1.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外,其他要求受扶養權利者,民法規定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才能請求扶養。(民法第1117條)

2.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能減輕義務。(民法第1118條)

3.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減輕對受扶養權利者的扶養義務。前述情形若情節重大,法院還可依職權免除扶養義務人的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即使有前述情形,也不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

實務上,情節重大而可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除了明顯故意為重大的犯罪行為外,也包含對子女長期不負扶養義務的狀況,例如從小到大都不付扶養費也未從事家務完全沒有陪伴小孩的成長等等,法院可依聲請免除其扶養義務,如果程度尚非十分嚴重,也有機會酌減扶養義務。

本件馬男在兒女幼年時,多次有毆打致傷的情形,兒子因馬男持榔頭鈍邊敲擊後腦勺,致左後腦凹陷至今,造成永久性傷害,還曾在看電視時對兒子說什麼方法可以殺人,女兒則除被毆打外,曾被馬男拖掉衣服命令她站到門外,對她說去當妓女、不要回家等語,馬男行為已屬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實屬重大,至兒女國中始即離家出走未支付任何成長、教育費用,法院因此判決免除馬男的兒女對馬男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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