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蒐證而竊錄,反倒觸犯刑法

      黃男3年前偷吃店內阮姓女員工,黃妻發現後提告通姦,黃男和阮女各遭判刑4個月。後來黃男改開計程車,仍和小三打得火熱,黃妻氣得在黃男車上藏錄音筆繼續蒐證,半年來黃男與小三車震時的鹹濕對話全被錄下,黃妻雖以此向2人求償獲賠110萬元,但也因竊錄被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黃妻為蒐證向法院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而用錄音筆竊錄黃男與小三的對話,雖最後民事訴訟勝訴,但卻因竊錄此蒐證行為,經小三告訴後,被檢察官起訴,最後遭判刑事上的妨害祕密罪。黃妻成立的妨害祕密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非公開」是指被竊錄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而不欲公開的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其行為的隱密性,即須具備主觀的隱密性期待與客觀的隱密性環境。

      實務上多數當事人為確認自己另一半是否出軌,多會選擇裝設針孔攝影機或錄音筆蒐證,並將竊錄內容做為將來提起訴訟時的證據,然而,此種蒐證方式實已侵害另一半的隱私權,是否會成立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呢?又透過此種不法行為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訴訟上的證據呢?說明如下:

一、竊錄此行為會成立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本則新聞中的黃妻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重點在於「為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而竊錄」是否屬於正當理由,如果屬於,就不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無故」此構成要件,當然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最高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本有為維持圓滿婚姻而互負忠貞、純潔保持之道德上與法律上之義務,一方配偶因他方行為而合理懷疑他方違反婚姻忠貞、純潔義務,亦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也就是說,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為蒐證而竊錄並不屬於正當理由,因此黃妻的竊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二、民事訴訟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

      至於透過竊錄此行為所取得的內容,是否可作為民事上主張侵害配偶權進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證據,最高法院認為「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也就是說,竊錄取得的內容於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在取得方式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法官會允許作為訴訟上的證據,因此本則新聞中的黃妻得以竊錄的內容作為證據,成功獲判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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