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驗DNA能阻止私生子認祖歸宗?

事實概述

      男子徐國璋自稱歌仔戲國寶楊麗花丈夫洪文棟的私生子,去年提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雖洪文棟透過律師否認徐國璋是他的骨肉,拒絕做親子鑑定,但法官依據洪文棟曾幫徐男繳學費、購屋、買車、就醫等扶養事實,且洪拒絕親子鑑定,認定2人有親子關係,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一、拒絕接受血緣鑑定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勘驗物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第1 項)。另外,實務見解也認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關係生父的血統及子女的身分,與社會公益有關,所以當事人如果對於是否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發生爭執,自然不能僅因為一方當事人不配合進行血緣鑑定,就讓另一方受不利判決。但一方當事人聲明為血緣鑑定,如果對於自己主張的事實已為相當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血緣鑑定時,另一方縱使不需負擔舉證責任,也應負擔協力義務,所以如果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可以以此為理由,並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做出對拒絕鑑定一方不利的判斷,間接認定聲請鑑定一方的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評析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根據此規定,原告徐國璋應先釋明,使法官產生心證懷疑兩造血緣關係存在,法官才會依聲請下一個限期接受醫學檢驗的裁定。

      本件法官認為,洪文棟具有醫師資格,並曾擔任立法委員,具有相當的身分地位,若不是已確定徐國璋是他的親生兒子,怎麼可能任由徐國璋在他人面前直稱他為「爸爸」而不否認,甚至親自與徐國璋及徐國璋的前妻姜鳳討論結婚事宜,並代為支付拍攝婚紗的費用,因此懷疑兩造有血緣關係,限期兩造接受醫學檢驗。然而,洪文棟拒絕接受醫學檢驗,所以根據前述的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法官可以他拒絕接受醫學檢驗為全辯論意旨的一部分,並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做出不利於洪文棟的判斷,也就是認定洪文棟與徐國璋間確實具有父子血緣關係。

      本件法官參酌其他事證後,認為洪文棟與徐國璋間如果沒有特別身分關係存在,洪文棟不可能長期無償提供金錢供徐國璋繳納學費、購屋、買車、就醫,洪文棟顯然是基於親情而替徐國璋負擔生活費用,洪文棟應有視徐國璋為自己子女而為撫育的意思,因此判定洪文棟與徐國璋間具有父子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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