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太郎村占用國有土地!需面臨刑責

台灣影城在南投縣竹山鎮興建桃太郎村,三年前開幕時因結合台灣民初與日本江戶時代場景,引起轟動。但南投調查站接獲檢舉,指桃太郎村占用國有地,雖然吳姓業者否認,但檢調現場勘驗確認涼亭及部分鐵皮屋、水泥地共八百多平方公尺占用國有地,今天依竊佔罪嫌將吳姓男子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依據國有財產法的定義,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且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民眾常因不清楚自家土地的地界,或基於便宜行事而使用看起來沒有人使用的空地,經由傳至下一代子孫,就更無人知曉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權人,若在此時經發現為使用國有土地,往往需付出高額代價。

一.  刑責方面: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占,指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與侵占罪所指的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不同。取得土地所有權必須經過書面登記,只占用土地根本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占用的當下並非已持有,所以占用國有土地成立的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竊佔罪。

二. 返還不當得利,計收使用補償金: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利益,於占用他人土地時,實務上通常以占用期間相當之租金來衡量並請求返還。但若為占用國有土地,則是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由主管機關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即必須依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使用補償金,且若逾期未繳,還可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另支付自限繳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日止之遲延利息。

三﹒佔用國有土地而建有地上物,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曾有變更時:若占用國有土地之人曾經過變更,而正在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取得地上物所有權之人未及五年者,可從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時日起計收使用補償金,並另向地上物之原所有權人追收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累計共計五年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