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官媒介女學生性交易失敗,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事實概述

      桃園某私立高中江姓女教官與黃姓富商熟識,黃姓富商前年8月問女教官「有沒有『幼齒』可以幫忙物色、介紹陪睡?」女教官相中一名A女學生,對方婉拒後,便詢問A女學生的姊妹淘有無意願,另名B女同學同意,教官便帶B女學生與黃姓富商見面,談妥10萬元援交。黃姓富商之後得知B女學生未滿18歲,擔心觸法而反悔,給女教官及B女學生各3千元車馬費。B女學生家長事後知悉,控告女教官媒介女學生賣初夜給富商。桃園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女教官3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法律評析

一、在我國從事性交易是否合法?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之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可見我國對於性交易已從「罰娼不罰嫖」轉為「娼嫖皆罰,專區除外」。然而自該條規定施行至今,仍未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劃性交易專區,所以性交易事實上於我國仍尚未合法

      從事性交易者原則上只會被行政機關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例外當嫖客與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時,則會同時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其因此可能擔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二、媒介性行為是否違法?

      在我國媒介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與他人為性交易,除了會被裁處行政罰外,也會成立刑法上的犯罪,差別僅在於媒介未滿16歲的人與他人為性交易的法定刑較重,如下:

三、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江姓女教官出於營利的意圖而分別引誘二名未成年少女為有對價的性交,雖然最後性交易皆未成立,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4項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犯,所以仍然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最後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江姓女教官二個「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數罪併罰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然已於2015年02月0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施行日定在2017年1月1日。因此當江姓女教官於2016年為犯罪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施行,所以法官才會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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