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送」?還是「借」?傻傻分不清楚

事實概述

      高雄許姓工廠技術員疑包養沈姓酒店小姐,4年多花費240萬元,二人分手後,許男要求沈女償還,沈女辯稱是贈與、包養、同居及飼養寵物等開銷。高雄高分院根據許男所提證據,認定其中86萬餘元是消費借貸關係,判決沈女應返還,本件定讞,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一、 法院如何判斷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民事庭法官主要仰賴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判斷法律關係,而民事事件蒐證上較刑事案件困難,一來民事事件的當事人不如檢察官得運用公權力蒐集證據,二來民事事件的當事人大多出於信任而締結法律關係,沒有留下書面資料,所以才會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關於民事事件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另外學界通說認為:「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綜合上述,民事事件的原告與被告,各自須就自己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又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率先舉證自己主張的事實為真,然而如同上述,民事事件的舉證實際上較為困難,所以原告應先備有相當證據再提起訴訟,否則容易因證據不足而遭判敗訴。

二、本則新聞評析

      根據民法的規定,贈與人不得任意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僅有在特定情況下得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與(詳參下列相關法條),進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本則新聞中的許男主張沈女在交往期間常喊缺錢周轉,或以阿公過世、奶奶開刀等藉口借錢,自2011年3月起至2015年11月止,沈女總共向他借貸240萬元,二人分手後他屢次向沈女催討,沈女卻不理會,所以他才會憤而提告求償。而沈女則主張240萬元是男女朋友間的贈與、包養、同居及飼養寵物等開銷,縱使認為她曾向許男借貸喪葬費30萬元,事後也經許男同意免除債務,所以兩人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本件原告為許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及實務通說見解,應先由許男舉證雙方間確實有消費借貸關係。最後法官根據許男提供的對話紀錄,認定其中有23筆匯款屬於借款,因此判決沈女應返還許男86萬餘元。

      除了本則新聞的情況,另外實務上也常見父母因子女不孝而想要拿回之前交付子女的金錢,此時仍然要回歸雙方間法律關係的判斷,先定性雙方間的法律關係究竟屬於一般贈與、

  • 有條件贈與,還是
  • 借貸,再進一步判斷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返還已交付的金錢。為了避免日後爭訟時,雙方於法庭上各說各話,建議與他人締結法律關係時,最好將合意內容寫成書面,以杜絕爭議。

    相關法條

    贈與人給付贈與物後可以撤銷贈與的情況

    1.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3.民法第417條:「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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