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告業務侵占和恐嚇,雙雙判刑。

台中一家精品公司黃姓女會計任職期間涉侵吞542萬元公款,影響公司營運和商譽,氣得朱姓老闆娘追討債務,放話恐嚇「我滅你三代」,結果雙方互告恐嚇、詐欺、侵占等罪。台中地院今依恐嚇罪判朱姓老闆娘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另分依詐欺、侵占罪判黃女1年10月及6月徒刑,其中侵占罪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刑法上的恐嚇罪,是指如果你用要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些事去恐嚇別人,導致他有安全危害時,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到底有沒有發生安全危害,實務上,法官在認定時,會以恐嚇內容有沒有真的使聽的人心生畏懼,而使人有生危害於安全。但就算真的有讓人心生畏懼,如果恐嚇內容是合法的手段,也不會成立恐嚇罪,比方說,如果你跟債務人說,你再不還錢,我就去告你,「去告人」就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討債手段,那就不會成立恐嚇罪。

 

朱姓老闆娘在向黃姓女會計追討債務時,說了像是:「我滅你三代,你試試看我敢不敢」、「下次遇到可能就先打了」、「我保證操你三代」的話,不管是「滅三代」、「遇到就先打」、「操三代」,都足以讓人心生畏懼,也顯而易見絕對不會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追討債務手段,要滅三代、操三代也都有致生黃姓女會計的生命、身體上安全的危害,所以本件才會有明明是被欠債的苦主,追討債務卻反而被判刑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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