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手、愛撫、情話樣樣來,老公怒告小三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是認被告顯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徐先生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被告依法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待通姦罪成立亦可

委託人:徐先生(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八萬元

受任律師:李郁霆律師

 

徐先生與黃小姐為結婚多年夫妻,感情稱不上如膠似漆,但也不致相敬如賓,徐先生發現老婆和公司同事有不尋常的交往關係,但老婆黃小姐否認,辯稱自己是被公司同事性騷擾,徐先生於是來所請律師協助性騷擾申訴事宜,但經由律師向公司提出申訴經公司調查後,發現黃小姐並非遭性騷擾,而的確跟同事有不尋常關係,黃小姐事後也離家未歸,徐先生無法接受,詢問律師是否有機會請求賠償。

 

關於配偶外遇事件,大家熟知刑法上有通姦罪,但通姦罪證明不容易,但如果有其他對話紀錄、照片可加以證明確實有外遇事實,還是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且可要求外遇配偶和小三連帶賠償(妨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而賠償的金額,則依情節輕重有所不同,輕則3、4萬元到重則50萬元(例如通姦多次)都有可能,但當事人不宜期待此類案件,可以得到鉅額的賠償金。

從公司的性騷擾調查報告中,發現公司同事不斷追求黃小姐,黃小姐也欣然接受,且與之外出共遊、親密自拍、牽手等。在飛機上併肩而坐,在機艙座位竟牽手,並互相撫摸彼此之手,觸摸私密部位,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而渠等所為已破壞徐先生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徐先生受有精神上痛苦至鉅侵害徐先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而向對方訴請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是認被告顯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徐先生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被告依法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判賠八萬元之損害賠償

 [通姦罪除罪化]:2020年5月29日通姦罪在刑法上已廢除,但配偶若與人相姦時,仍可透過民事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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