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愛上同學 夫送摩鐵券抓姦

據媒體報導,一名已結婚之林姓女子參加同學會,遇見已離婚之陸姓軍官,兩人互生情愫,遭林女的丈夫發覺後,贈送林女汽車旅館住宿券,嗣後林女持住宿券與陸姓男子過夜為性行為被丈夫逮個正著。嘉義地方法院依通姦罪判林女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因無證據顯示陸某知道林女未離婚,判決陸某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律評析

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性行為,他方配偶可以依刑法通姦罪、相姦罪向二人提告。刑法上有將通姦行為納入處罰規定,立法目的在於期待以刑罰效果嚇阻有配偶之人與在外之第三人為性行為,進而維護婚姻家庭的圓融和諧、以及夫妻間忠貞義務。然而需思考的是,一個會在外通姦之人,可見其原本的婚姻關係已生裂痕,不能期待其會顧慮受刑法處罰而轉而回歸婚姻家庭,使得婚姻關係回復圓滿狀態。所以通姦罪之立法目的是否得以刑法介入獲得保障存有疑問,且在現行實務上,法院對於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通姦罪,多處以可易科罰金之刑期,不會進入牢房。而通姦之人其配偶亦得向其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故通姦行為是否皆回歸民事規定亦有討論。

 

本件林姓女子與丈夫婚後感情不睦,已分居、僅未辦理離婚手續。此次因先生透過友人贈送林女住宿券設局,林女才進而與陸男外出過夜出軌,林女跟丈夫的婚姻關係早已破鏡難圓,法院認為,不宜對林女判處過重刑罰,因此以通姦罪判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依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外陸男供稱因為林女告知其已離婚,而相信林女非有配偶之人,且法院查閱林女的臉書、LINE訊息,皆未發現林女的感情狀態有所記載,故認定陸之供詞可信,其因不知林女已婚而與之發生性行為不構成相姦罪,判決陸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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