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毛小孩歸誰?

一對戀人在熱戀時共同領養毛小孩,分手後「監護權」歸誰?新竹地院日前有一起罕見的狗官司,一對戀人因男方去國外工作而感情生變,由於兩人共同領養小狗是以女方名字登記晶片,女方因此前往男方家將狗抱走,男方怒告詐欺,堅稱女方心機重,植入晶片是「事先布局的犯罪謀劃」;然而,法官調查雙方都曾照顧狗,女方主張所有權並不構成詐欺,諭知無罪。
引自-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有小孩的夫妻,若是要離婚,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如何處理小孩的監護權,若是夫妻無法協議恐怕要走上法院。而若是夫妻離婚、情人分手,對象換成是兩個人當初共同養的「毛小孩」,則毛小孩到底又應該跟誰走呢?

按我國法律目前的規定,毛小孩雖然會跑、會跳、會叫,但牠的分類是屬於民法中的「動產」,換句話說,要爭取毛小孩的歸屬,就是在爭取所有權的歸屬,若是認為所有權遭到他人侵害,則要提起

  • 返還所有物的訴訟。實務上,一般在判斷何人可以擁有毛小孩的所有權時,多會以做寵物登記(也就所謂的植晶片)時飼主的名字做為依據,因為飼主雖然有權利,但更負有一定的義務,除了需要負擔照顧寵物的責任,有時甚至必須要依法帶寵物施打疫苗,未遵守者,還可能被直接處以數萬元的罰款。新聞中的法官,主要也是依據寵物登記作為判斷標準,而認為女方應可合法帶走狗狗。

    不過若是沒有植晶片的寵物,情侶飼主對所有權有爭執的時候,在判斷上主要的依據就比較模糊了,此時就是要看雙方當初是否有協議,或是平日照顧的情況加以綜合判斷。最後,還是提醒各位毛小孩的爸媽們,可以在共同領養時就預先協議,由誰擔任寵物的法定飼主,並植入晶片,避免日後分開時,對毛小孩的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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