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鄰居越界花木 毀損罪判刑

桃園陳姓男子未經鄰居同意,自行修剪鄰居「越界」的九重葛和白玫瑰,法院認定已變更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判罰金三千元及賠償鄰居三千六百元,是修剪鄰居花木吃上民、刑官司的罕見案例。

法律評析

植物「枝根越界」的處理

住宅種植花草植物以綠化環境時常有之,然而對於鄰居生長茂盛而不小心「越界」的花草、樹木,不行任意修剪之,以免有觸犯告訴乃論的毀損罪之虞,或對鄰居負有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第797條規定,鄰地植物枝根逾越地界,可向植物所有人請求在相當期間內割除,若植物所有人不於該相當期間內割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刈取越界的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但若越界的枝根,如於土地的利用無妨害者,則不得請求植物所有人刈除或自行刈取。又所謂自行「刈取」,指刈除植物枝根而取得其所有權。

刑法毀損罪的成立要件 

另外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的要件包含「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兩者僅須具備其一即足,並且該毀損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發生損害。「毀棄、損壞」係指對物體本身物質上的侵害,「致令不堪用」係指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

 

本案之陳姓男子,對於越界的植物,未先請鄰居自行刈除而擅將越界的九重葛、白玫瑰剪除,遭修剪的植物雖仍存活,但植物的外觀、造型與經濟價值因枝枒修剪已受減損,已對植物本身造成損壞,可能影響將來生長型態,法院故認定陳男構成毀損並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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