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馬前總統教唆洩密案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年將王金平及柯建銘關說案之偵查監聽資料,提供時任總統馬英九,涉嫌違反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遭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當初黃世銘向馬前總統報告案件並提供偵查卷證,馬前總統於秘會後即指示黃世銘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稟報此事,涉嫌叫唆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馬前總統卸任後,地檢署即發動偵查行為,外界評估馬前總統遭起訴之機率頗高。

法律評析

簡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對於因業務或職務而知悉之公務秘密,故意使不應知悉者處於可得了解之狀態或持有,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常見態樣如偵查中之

  • 檢警、司法人員將筆錄、證據文件交付他人、承辦人員將公司業務資料洩漏給無關之第三人,過去有爭議者則為立委、議員選舉院長或議長時,故意亮票之行為是否構成本罪,目前法院實務已多半認定不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黃世銘成立洩密罪之理由

    就案件偵查事項並總統之法定職權,檢察總長沒有向總統報告之義務,最高法院認為將機密向無關之公務員洩漏,仍構成洩密。雖然另有法界人士認為雖然原則上偵查不公開,但例外為了公益需要,偵查適度公開並不違法,也常見檢警將社會新聞或重大案件之偵辦情形發布新聞,而立法院長涉嫌關說,屬動搖國本之重大案件,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自屬正常,但黃世銘除了口頭報告外,也將監聽譯文提供給馬英九,馬英九嗣後開始發動馬王政爭的續幕,很難符合所謂公益的條件。

     

    馬前總統捲入教唆洩密罪

    所以黃世銘也被法院判決洩密有罪確定了,既然已遭法院判決有罪,馬前總統命黃世銘將機密報告江宜樺的行為,自然就很可能一併成立教唆洩密罪。不過縱使本案檢察官起訴,在法院仍有爭執無罪之空間,最高法院有決議(17年度決議2)認為,本屬應保守之秘密,如果已經由公務員洩漏於外者,即不再為秘密。黃世銘既然已經主動把機密告知馬英九,因已洩漏,即不再屬於「秘密」,即無由構成教唆洩「密」罪,不過這個骨灰級的決議,法院是否參採,或是法官有何其他論述,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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