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你這個垃圾」 無罪!

新竹市謝姓與袁姓男子是同社區大樓住戶,2人對社區事務有不同看法,因而發生口角,謝姓男子一時氣憤,脫口對袁姓男子說了一句「你這個垃圾」,袁姓男子感覺人格遭辱,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但審理法官認為,應是謝男發洩情緒的用詞,並不是所有負評就構成犯罪。法官認為被告雖說出「你這個垃圾」的話語,但只隨口講一次,並非在當場反履多次謾罵;且雙方係在同社區大樓大廳偶遇,不是有計劃性之行為,且是臨時偶一為之,因此被告應為一時渲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不能推斷被告有 「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的主觀犯意,與構成要件不合,因此判決無罪。

法律評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

  • 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代表人的思考與表達,更是民主的展現。但當言論自由與
  • 名譽權發生衝突時,該如何取捨,是每位承審妨害名譽案件法官心中審判天平傾倒方向的砝碼。

    言論自由應包含正、反面評價

    言論自由既代表人的思考與表達,則無論正面或反面言論,皆是言論自由下的產物,且人與人溝通、說話難免有所爭執,不可能僅有正面評價,如果將言論自由限制於僅有正面言論有其適用,即代表人的思想表述自由也因此受限。

    濫用言論自由仍有成立公然侮辱的空間

    本案法官認為目前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無限制地放大,將影響言論自由的保障。人類是屬於群體生活,對於其他人行為可以為適當的評價,國家不應強行介入而給予適當保障。換句話說只要非適當的評價或濫用言論自由時即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空間,再者如有主觀犯意,即主觀上也確有貶低他人之意時,應構成公然侮辱罪。舉例來說,A男在一公開場合以粗俗字眼重複謾罵B男,此時該行為難以有被言論自由保護之必要,而應論以公然侮辱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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