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蕙心與被告蕭添城既同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應以各二分之一比例負擔原告沈糖糖之扶養費,被告蕭添城既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起即未負擔原告沈糖糖之扶養費皆由原告沈蕙心自行負擔,被告蕭添城顯受有利益且致原告沈蕙心受有損害
委託人
沈蕙心(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
法院判命被告給付扶養費予原告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
沈蕙心小姐為單親媽媽,與前夫蕭添城育有一女沈糖糖.但蕭添城並未支付扶養費,由單親媽媽沈蕙心一人獨自含辛茹苦扶養糖糖,後來沈蕙心小姐前來昭信法律事務所,請楊律師幫忙打官司,爭取小孩扶養費。
被告蕭添城自未行使負擔原告沈糖糖之權利義務後,即對原告沈蕙心不聞不問,未負擔原告沈糖糖任何之扶養費用,均由原告沈蕙心獨力負擔。原告沈蕙心與被告蕭添城既同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應以各二分之一比例負擔原告沈糖糖之扶養費,被告蕭添城既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起即未負擔原告沈糖糖之扶養費皆由原告沈蕙心自行負擔,被告蕭添城顯受有利益且致原告沈蕙心受有損害,是原告沈蕙心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蕭添城給付原告沈蕙心代墊之扶養費。
被告蕭添城應給付原告沈蕙心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蕭添城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原告沈糖糖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原告沈糖糖扶養費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