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2、遺棄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關於裁判終止收養,民法第1081條對此設有二項規定。第一項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2、遺棄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第二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