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用餐不付錢,強應徵又砸店,詐欺得利

故意吃霸王餐的行徑,非單純只是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而是涉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和普通詐欺罪的差異在於:後者普通詐欺罪只限於積極財產處分,而前者詐欺得利罪尚包括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自己對人所有的消極利益可以免於或難於返還。

有賭博、妨害公務前科的葉姓男子,上個月前往鎮上某家小吃店內,向店家自稱是「一坑志龍」,除了強迫店家僱用他外,並要求每月固定薪資1萬5千元,並留下自己手機,希望老闆娘能有善意的回應,但老闆娘委婉拒絕後,男子事隔4天竟然拿著磚塊前往砸店,過程都被隔壁店家的監視器錄下,最後警方循著電話登門逮人。

 警方傳訊到案時他卻喊冤表示,並未向店家恐嚇收取保護費,是因為看店家生意太好,覺得應該缺人才會登門應徵,吃飯不給錢則是因為老闆娘也坐下來吃,至於砸毀玻璃門,他表示當時因為與朋友吵架,心情不好才會拿磚塊丟人,不小心砸到店家玻璃門。偵辦員警聽到這樣的說法都頻頻搖頭,並將他依刑法恐嚇取財及毀損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評析

吃霸王餐還想順便應徵工作,無業混混惱羞砸店

該名葉嫌,自稱「一坑志龍」,吃飽喝足後不付錢,若一開始有此犯意,則這種故意吃霸王餐的行徑,非單純只是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而是涉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和普通詐欺罪的差異在於:後者普通詐欺罪只限於積極財產處分,而前者詐欺得利罪尚包括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自己對人所有的消極利益可以免於或難於返還。所以這個部份以非單純債權債務糾紛,而屬詐欺罪的一環。


還該蔡姓男子,去小吃店點餃子內用,嗆說:「這份工作我做定了,並且要求一萬五仟元的薪資」,還留下個人手機。是否涉及恐嚇取財,需視其當天有無撂下狠話,或者當天有企圖施暴力的舉動而做判斷。若無,則不構成恐嚇取財。至於因為沒有成功應徵到工作,蔡姓男子事後拿磚塊朝店門口玻璃砸去,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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