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毒工廠東窗事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安非他命非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質料,不該當刑法第256條製造鴉片罪。然而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所規定的第2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

莫拉克颱風風強雨急期間,卻有人利用颱風天作掩護,製造安非他命牟利。調查局北機組在滂沱大雨中,逮捕丁嫌等三名製安師傅,發現他們在知名的小人國遊樂區附近別墅中設立製毒工廠;現場起出液態安毒十點五公斤,原料鹽酸麻黃素近四公斤,檢方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法律評析

毒品不同,刑責不同

安非他命非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質料,不該當刑法第256條製造鴉片罪。然而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所規定的第2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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