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方車速慢,惡意逼車,判刑6月

許姓貨車司機不滿前方張姓男子的車速太慢,不但逼車,還超前急切進張的車道後減速,害張嚇得緊急煞車。事後張持行車記錄器畫面報警。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許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惡意逼車的情形,在行車紀錄器普遍化之後,經常成為新聞的素材,民眾也許多半不知道,惡意逼車的行為,其實除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的行政罰之外,甚至很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罪,會被判刑。

事實上,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
不僅如此,此種不讓他人安全駛離的行為,其實也同時該當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

  • 強制罪,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
  • 想像競合,最後會以刑期較重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論處。
    退一步而言,即使案件被認定未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單單是強制罪,最重也是可處三年以下的徒刑。

    附帶一提,在去年三月修正的道交條例43條等規定,已加重處罰惡意逼車的行為,可處6千元至2萬4千元,並吊扣逼車者車輛牌照3個月,也算是順應時代所需。

    看完之後,是否對於惡意逼車的嚴重性,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呢?呼籲大眾開車時多包容,多理性,多禮讓,切勿因為一時衝動,而以身試法。而民眾若遭道路霸凌、惡意逼車,可先減速停靠路旁,等待對方離去,或改道行駛;若對方下車理論,應避免引發衝突,立即報警,並持行車記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確保自身安全,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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