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住戶勝訴,逼惡鄰搬家

高市重惠街「站前北京」社區,一名住四樓的住戶陳文聰,兩年來常半夜在屋內敲打、咆哮,甚至將家具、鍋碗瓢盆往樓下丟,連紗窗都丟,管委會多次委請警察、里長及家屬規勸改善,但都無效,103年五月經住戶大會開會討論,投票決定由管委會出面,要求法院強制陳男遷離,全體二百六十三戶中有二百一十人簽名支持提告。 

法官認定,陳男確有密集妨礙社區安寧、騷擾的行為,判准陳男須強制遷離該社區,且需將戶籍一併遷出。 

法律評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及安全,即有明文規定所謂的「惡鄰條款」,也就是在住戶未繳納應分擔之費用(例如管理、修繕費用),或是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例如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嚴重等,皆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結果,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據報載可知,四樓的住戶陳先生,兩年來常半夜在屋內敲打、咆哮,甚至將家具、鍋碗瓢盆往樓下丟,連紗窗都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陳先生之行為皆已違反該法之規定,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居住品質及作息,由於經由管委會多次委請警察、里長及家屬規勸改善,但都無效。

故依法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權應有部分,而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之同意行之,而本案,係由全體二百六十三戶中有二百一十人簽名支持提告,已達出席及占所有權比例之門檻,因此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若陳男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像是類似的案件,已屢見不顯,若你也碰到類似的問題,不妨先請由管委會以及警察來處理,並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屆時出庭可作為證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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