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拒絕退換福袋 可向消保官申訴

過年快到了,很多百貨常常會推出福袋人氣,但如果是網路業者推出福袋可要小心,台北有一名王小姐,去年在成衣網站買福袋,但覺得福袋內褲子尺寸不合,要求換貨,但王小姐收到新的福袋還是不滿意,要求退貨,遭到業者拒絕,王小姐氣得上網罵業者惡劣、詐騙,還告業者詐欺,業者反告王小姐誣告,求償200萬元,最後法官認為業者換貨時,福袋內容物的確和一開始承諾王小姐的不一樣,判決業者敗訴,王小姐沒有誣告,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

消保會認為只要業者推出福袋所有獎項、名稱、單價和數量通通都得標清楚,民眾如果買到過期或瑕疵貨也可要求退換貨,販售福袋過程應當全程公開,否則可能受罰10萬元罰鍰。

法律評析

時逢過年期間,便可看到許多業者推出人氣福袋,但因福袋是由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使得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消費爭議便層出不窮,例如福袋之內容物品質不良、數量短少亦或是業者所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卻低於福袋購買價等等。

為解決次種消費問題,經濟部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內容即規定福袋所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福袋內容資訊〈例如機率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購得之機率等〉,不得以廣告僅供參考等字樣來混淆消費者,除此之外,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提供瑕疵品退換貨方式,不得記載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倘有違反之情事,消費者可逕向消保官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件該王小姐因購買福袋而有褲子不合尺寸,要求該網路業者換貨時遭到拒絕,業者拒絕退換貨實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若遇此類消費糾紛,民眾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44條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官為申訴,若仍未獲得妥適處理,則可至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期能快速解決紛爭,避免訴訟程序上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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