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取名「香奈兒」 挨告

台中市一家摩鐵二○○二年八月開業後取名「香奈兒」,英文名為「CHANNEL」,國際時尚品牌「香奈兒」(CHANEL)認為其商標權受侵犯要求更名,業者仍置之不理遂報警,台中市刑大上月到店內查扣印有香奈兒字樣的棉被、拖鞋等備品,訊後將負責人依違反《商標法》函送。

台中市刑大科偵組表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二年四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CHANEL」、「香奈兒」、「香奈爾」等商標,且商品範圍涵蓋髮型設計、減肥、購物紙袋、旅館等。香奈兒汽車旅館則是二○○二年八月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法律評析

商標權為目前社會商業活動上最被廣泛使用的智慧財產權類型,由於商標權的價值常在於彰顯品質、商譽、顧客忠誠度及品牌價值,大到跨國企業,小到巷弄美食都與之息息相關,且對各自的價值也有相當的影響力。
也正因此,商標權的爭議屢見不鮮,而通常爭議的核心與勝敗的關鍵,往往在於「商標權的權利外沿」該怎麼劃定,換句話說,也就是「商標權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回答這個問題前,首先應該釐清這個新聞當中為何香奈兒汽車旅館申請商業登記核准後,仍須面對商標侵權的問題。實際上商業登記並不與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權有必然之關連性,而其功能、性質皆有不同,因此一般若不理解,而認為商業登記後即有該登記名稱的商標權,恐怕是有相當的誤認,因此若欲保障商標權,仍應委託專業的事務所盡早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回歸本案件,判斷是否涉及商標侵權時,應由以下層次分析之:
首先,應判斷的是原告商標與被告商標是否屬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而要判斷是否屬於同一商品或服務,目前我國與世界多數國家一致,採尼斯分類法,並且智慧財產局公開的商標檢索系統也可看出每一商標權之分類。只有在系爭的商標是屬於同一商品或服務分類時,始探究是否符合商標法第68條之「侵害商標權」。

其次,若非屬於同一分類之商品或服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時,並非就必然不侵害商標權,仍要判斷是否屬於著名商標的「減損」或「淡化」,也就是仍須判斷是否有商標法第70條第1款、第2款之例外,若有符合則仍會構成商標侵權。

若將商標法第68條之要件予以細分,可發現其要件為(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進一步而言,商標侵權除了在相同產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外,其餘情形都須判斷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此一要件之判斷依照實務操作,多採「異時異地判斷」原則,亦即將爭執之商標以「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分別看到」之情境下,一般人是否會產生混淆作為客觀判斷標準。

    本案而言,瑞士香奈兒公司之「香奈兒」中文文字商標(原為服務標章)早於90年3月申請並經智財局審定核准在案(審定號00163256),而其申請之服務及商品種類相當多,範圍涵括餐廳、旅館、飯店,汽車旅館,休閒渡假中心之住宿服務等等,因此,香奈兒汽車旅館業者使用「香奈兒」此中文商標時,已構成「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依照上述商標法第68條確實侵害商標權。另外,由於是於「相同服務」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此類型的商標侵權無庸探討是否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即便一般民眾皆不至於認為香奈兒汽車旅館即是瑞士香奈兒公司所經營,無混淆誤認之虞,但仍無解於汽車旅館業者商標侵權之責。

    最後,本文尚欲提醒讀者,由於商標法目前之立法仍有刑事責任,因此商標侵權與否的認定,與是否背負刑事犯罪前科常相互關聯,遇有商標疑義或涉入商標爭端時,應慎重規畫、處理,以避免須兼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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