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妻離家留老夫 遭遺棄罪起訴

高雄一對老夫少妻年齡相差近一甲子,高齡91歲的唐姓老榮民愛喝酒,經常酒後和37歲中國籍嫩妻激烈爭吵,今年6月2人大吵一架後,嫩妻憤而離家出走,唐翁央求妻子回家被拒,怒告遺棄。高雄地檢署認為老翁年邁,屬「無自救能力之人」,今將嫩妻起訴。

起訴指出,唐翁的中國籍妻子姓溫,多年前從中國來台,下嫁年紀大她54歲的老榮民,因唐翁每半年只有11萬元退休俸,因此溫女來台後,也獨自經營麵攤維生。

不料唐翁嗜酒,且酒品不佳,經常亂發脾氣或對嫩妻動手動腳,兩人經常爆發爭執,甚至大打出手,雙方還有多次互控家暴並申請家暴令的紀錄,但仍未離婚或分居。
直到今年6月23日下午3時許,2人在住處大吵一架,溫女涉嫌推了唐翁一下,導致他踉蹌跌倒,氣得去驗傷,驗傷單上明確寫著右前臂有5公分擦傷、雙手前臂有6處瘀傷,溫女氣不過,1周後乾脆離家出走,唐翁怎麼求她都不回家。
事後唐翁怒告妻子傷害和遺棄。溫女喊冤,辯稱當天丈夫拉她頭髮去撞牆,她為保護自己,才推丈夫一把,不慎弄傷丈夫,事後又怕被揍,才不敢回家。

但高雄地檢署認為,唐翁年事已高,在《刑法》上屬「無自救能力之人」,加上溫女身為人妻,與丈夫互有扶養義務,但她卻選擇離家出走,已構成遺棄罪,今依遺棄及傷害罪將她起訴。

法律評析

夫妻之間負有扶養義務,一方若未盡扶養義務,不但違反民法之相關規定,亦恐因對方係無自救力之人而吃上刑責,今本文就民法上夫妻扶養義務以及刑法遺棄罪之相關規定討論如下:

民法規定之

  • 夫妻扶養義務

    查民法第1161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以及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從而可知,受扶養權利之妻或夫方,亦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只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即可。

    據本報導可知,唐姓榮民雖然已年邁91歲,但每半年仍有11萬元之退休俸,生活起居尚無大礙,並無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存在,故若僅依上述原因主張夫妻扶養義務恐無法成立,惟可請求其妻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刑法

  • 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其犯罪主體為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犯罪客體為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能力之無自救力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積極遺棄行為或消極遺棄行為,客觀上已致被遺棄者之生命發生危險,始足當之。

    而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而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以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致危險無自救力人之生存,不以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屬危險犯之一種。
    查本案其妻溫女雖為依法令應為輔助、養育或保護老翁之人,但老翁尚未達到無法自行維持生存之程度,且溫女主觀上亦無遺棄之故意,而是害怕回家之後再度面臨家暴等迫害,故檢察官雖已起訴溫女遺棄,但法官是否判定的可能性尚無一定,仍須依事實、證據作為認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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