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明智控媳誹謗 敗訴確定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認為兒媳王敏誣賴他「濫用特權」,控告其媳王敏加重誹謗並求償一元,但高等法院認定王敏根據合理懷疑寫檢舉信,並無誹謗犯意,昨仍判王敏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八月王敏向警方報案指遭家暴後,懷疑警方將報案資料洩露給宣家,因此寫檢舉函給警政署,質疑宣明智是警友會榮譽理事長,可能涉濫用特權導致警察不受理她報案,並將檢舉函寄給《蘋果》等媒體。
宣明智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新北地院認定王敏寫檢舉信時,是因與丈夫家暴糾紛,經歷諸多異狀產生合理懷疑,無誹謗惡意判無罪。
宣明智上訴後,高院上周開庭,宣委任律師質疑王敏:「媳婦可以這樣對公公嗎?」王敏當庭落淚,但高院仍認定王敏基於合理懷疑而寫檢舉信,昨再判她無罪定讞。 

法律評析

觀念釐清:普通

  • 誹謗罪
  • 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普通誹謗罪乃刑法311條第1項規定,係僅以言詞、舉動為誹謗者;而加重誹謗罪為刑法311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為誹謗者,例如:臉書、散布給報章媒體等等。據報導可知,宣明智因其媳王敏寫檢舉函給媒體而散布不利他之訊息,故以刑法311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告訴。

  • 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不罰。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而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應」(即人民害怕表達言論)。

    故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誹謗罪處罰範圍外。

    而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本案宣明智是警友會榮譽理事長,與警政關係良好,故王敏有事證合理懷疑其報案恐被吃案,而望能透過記者幫忙監督查證其檢舉事項,並非王敏出於惡意捏造事實,以致兩審法官才會依此認定王敏不構成加重誹謗罪,而判無罪定讞。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