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利─性別工作平等&職場性騷擾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假別種類及規定為何?若員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
各種假別請假,雇主卻拒絕的話,會有什麼處罰?
(1)各種假別
 
 
 
(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請求
請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違反,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2. 相關案例一
(1)案例概要:
A女為一家公司之員工,因不滿公司某位男課長常常對女同事為輕蔑舉動及各
種言行上的挑逗,毅然決定向總公司申訴該男課長的騷擾行為。該課長因而
受到處罰,但是A女卻被無故調離原崗位,造成其生活上許多不便,如果這是
課長的報復行動,A女要如何主張其權利?
(2)法律評析:
勞動基準法的確有賦予公司可調動員工的權利,但是公司調動員工時,必須
依據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2號函所列舉的5項原則來辦理,其分別如
下: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其他勞動條件,未做到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A女進公司之初,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應訂有升遷、調職、解僱的標準,
若A女覺得這次調職純粹是課長惱羞成怒、心存報復所致,並不符合勞動契約
中所約定之標準,那麼他可循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主張公司這次的調職已經
違反勞動契約,進而拒絕公司的調職命令。倘若公司仍堅持將A女調職,那麼
其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處申請調解;甚至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
求公司履行勞動契約。
此外,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6條特別針對本案情形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如有違反,可依該法第38條,處雇主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 相關案例二
(1)案例概要:
A女服務於電子工廠,向來工作十分努力,頗獲老闆賞識,然而在其懷孕八個月
時,公司卻以經濟不景氣為由,向A女表示其因懷孕而產能降低,請他配合自動
辦理離職。法律上有何規定可以保障A女的權利呢?
(2)法律評析:
因懷孕或結婚而被迫離職,亦算是就業服務法所認定的一種性別上的就業歧視
形態,此即為我們常常聽到的「單身條款」,對女性而言是極不公平的一種約
定。因為懷孕或結婚並不能構成雇主解雇員工的正當理由,所以A女可以不必理
會公司的要求並繼續原先的工作,然後要求公司如期支付薪水。即使當初A女在
進入公司時,曾與公司簽訂工作契約明定懷孕或結婚必須自動離職的條款,但是
人民本有結婚或懷孕之自由,沒有任何人可以要求他人不准結婚或懷孕,所以
應認其有違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72條的規定應屬無效,A女可
以不必理會。
鑒於台灣懷孕歧視現象嚴重,於民國91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
後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第11條即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
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
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理由。」「違反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因此A女可以依照上開條文,向縣市政府所設立
之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檢舉工廠這種不合理的要求。屆時雇主將因違反上開規
定,而依同法第26條對A女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時依該法第38條之1規定,被
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二)職場性騷擾
1. 何謂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
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而侵犯或干擾受僱
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例如:女性員工若拒絕上司或雇主的性要求,
就可能會喪失某種工作上的權益,包括得不到晉升的機會,甚至會遭受到降級
、減薪或其他工作上的刁難與報復。
※需特別注意者,除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性騷擾情況外,如果是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
為者,會有刑事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2. 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為何?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政府特訂立性別工作平等法,
並於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
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例如貼在公司布告欄),且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3. 遇到性騷擾了,要向誰申訴呢?申訴時只能以書面方式進行嗎?除了職場內
的申訴管道,我還有哪些途徑可以利用?
(1)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準則規定,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
主必須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顯著的地方
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防治的訊息,並印發給各個受僱者。因此,被騷擾的當事
人可以依據內部申訴管道,直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是,如果性騷擾的
行為人本身就是雇主,則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2)口頭申訴、書面申訴都可以,不管是雇主對員工性騷擾,或是員工之間的
性騷擾,都可以透過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訴。如果是以口頭敘述,受理案件的雇
主則必須作成記錄,讓提出申訴的被行為人或代為提出申訴的檢舉人確認過內
容,簽名或蓋章後,作為提出申訴的書面記錄。
(3)性騷擾情事發生時,同時有三種途徑可分別進行申訴或告訴:
A.行政程序: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查證,懲處結果最多也僅
能改變行為人的身分,例如:公司主管將騷擾者調職、降職、減薪、要求道歉
等。
B.刑事告訴程序: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依據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
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被判刑或科處罰金。
C.民事訴訟程序: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聲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能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做出賠償,例如:
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
以上三種不同法律程序皆可同時進行,並未有任何衝突之處。也就是說,被騷
擾者除了職場內申訴程序之外,仍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及民事的訴訟。
4. 相關案例
(1)案例概要
因為工作需要,茵茵的直屬長官簡旺時常帶著茵茵拜訪客戶,有一次拜訪客戶
後簡旺請同組同事一起吃飯,晚餐時簡旺坐在茵茵旁邊,簡旺喝多了酒便開始
和茵茵聊天,一開始問她有沒有男朋友、又問有沒有和男友住在一起、甚至問
到茵茵和男友的性生活和不和諧等等,簡旺說話的時候還將手放在茵茵大腿
上,茵茵感到非常不舒服,便挪移自己的身體,但簡旺卻越發過份,在茵茵來
不及反應時簡旺將他的手從肩上沿著背滑至茵茵的臀部,並揉捏兩下,小美當
下嚇呆了,然當反應過來時感到非常生氣,大聲說「不要碰我」之後即藉故身
體不舒服先行離開。
(2)法律評析
面對職場性騷擾的傷害與處境,自民國91年訂定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明文
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的公司,應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且雇主知悉有性騷
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茵茵可以書面或口頭向
公司申訴遭受性騷擾,公司需要正式受理,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與懲戒,
若公司不處理,茵茵可以向當地勞工局進行再申訴,督促公司負起保護員工的
責任。性騷擾加害人時常是累犯,利用被害人申訴、公司調查與懲戒,以及政
府部門對公司的監督,讓加害人的性騷擾加害行為有機會被制止與被懲罰,也
減少下一個人再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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