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詐欺罪構成要件

在所有犯罪型態中,詐欺是一般人較常談論,甚至有切身之痛的,但被騙不
等於對方就構成詐欺罪,刑法對成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訂有嚴格的條件
,須就個案做分析判斷才能斷定是否成立詐欺罪。尤其,實務上可罰的詐欺
和不可罰的商業行為,例如商家誇大產品功能等,應該如何分辨,其界線也
不是很清楚。要成立詐欺取財罪(即通稱的詐欺罪)必須在外觀上符合:行為
人施用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又因此導致被害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
他人),使行為人(或他人)因而獲得財物,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
而且行為人主觀內心對這些外在行為、結果均有認識並意欲取得他人財物。
 
詐術指的是以語言或文字傳遞不實的資訊,例如將贗品充當真品出售、中古
車行老闆將車輛的里程表調少以賣得較高價錢或計程車司機調快計費表皆屬
傳遞不實的訊息,都是使用詐術,至於借錢不還或到餐廳白吃白喝,是否構
成詐欺,依前面所說的構成要件判斷,要看行為人一開始是不是就有用詐術
的意圖,例如提供假資料讓借款人以為對方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或明知自己身
上沒錢仍至餐館大吃大喝,都成立詐欺取財罪;但如果是吃到一半才發現沒
帶錢或是後來還款能力不足清償等,就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糾紛,但這些
往往牽涉內心事實的認定,於實務個案上須經調查證據才能做出判斷,內心
查證未必容易,因此也成為法庭上攻防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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