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前女友住處,縱火吃官司

男子潘顯不滿女友要分手,連續三次縱火,第一次縱火時,潘嫌搞不清楚女友家冷氣機位置,誤燒到鄰居冷氣機,第二次才燒到女友家的冷氣,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章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毀損罪

台南縣新營市男子潘顯不滿女友要分手,竟連續三次到女友家放火,第一次錯燒隔壁冷氣機,第三次則因汽油外洩,燒到自己的臉頰及手背,成了犯罪的證據。女友氣得說:「這種人交給警方處理就好,實在不想多提他的事。

法律評析

縱火燒前女友家洩憤,順便燒鄰居

縱火於現供人居住之住宅,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章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毀損罪。

潘嫌因對女友提出分手要求而心生不滿,屢次故意縱火於她處住宅,二度引發火警。而除有毀損他人建築物的故意,構成毀損罪之外,從實際情況觀之,潘嫌於首度縱火時即分不清楚何者為女友家的冷氣機,代表該處的房舍為緊密相連的情形,火勢有延燒其他房舍的可能性。在有前揭情形的認識下仍為縱火行為,而縱火後發生客觀上有致公共為可能之事實時,便構成本罪。

刑法§173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53毀壞建築物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罪皆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惟,本罪的既遂、未遂之分別,在於物體遭受燒燬的程度:若物品受火力燒燬,達其效能喪失或主要效能喪失時,即屬既遂;反之,若有燒燬的意圖而為犯罪行為,但受火力燃燒之物未達喪失效能時,該犯罪僅能一未遂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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