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全債權─假扣押

一、假扣押
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其他強制執行名義的期間費時冗長,債
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導致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
可以執行,始債權人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
行中透過強制力,禁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
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一)定義(民法第522條、第523條):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並禁止債務
人處分財產。
所謂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例如甲的房貸已經好幾期沒有繳納,銀
行為保全債權,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甲的房子。而聲請假扣押的時機在
於債務人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拖欠或跳票等,於起訴前聲請
,且假扣押的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在債務人未有警覺時辦理,較能夠達到預
期效果。    
 
(二)聲請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民法第524條):
1.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及訴訟已繫屬於第
二審之二審法院。
2.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
之財產,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三)聲請假扣押的程序(民法第525條、第526條):
以聲請書狀或言詞提出聲請時,內容應具備: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除表明姓名外,尚須表明住所或居所。
2.請求及原因事實: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
,例如乙向甲借錢滯欠不還,甲聲請假扣押時須向法院表明甲乙間的消費借
貸關係,此一消費借貸關係就是「請求及原因事實」。
3.假扣押的原因:聲請人須向法院說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
情況,此即所謂「釋明」。
4.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供擔保: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的
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時,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的意旨,事實上,債權
人多會表明「若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方式為之。擔保金額法院
通常以請求金額的1/3定其數額,若債權人的請求是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
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法院所定擔保金額以請求金額的
1/10為上限。
5.法院及年月日:聲請狀狀尾須記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樣及聲
請的年月日。
6.一定金額或價額。
7.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
 
(四)假扣押的財產超過債權額時:
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第113條的規定,查封的範圍
以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稱為「過度查封之禁
止」,避免增加債務人過度的負擔。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
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除去超額部份之查封。因
此,當債務人只欠100萬時,應以100萬的財產價值為限,如果B的存款有200
萬,只能凍結債權範圍內的100萬,超過的100萬及其他財產都不能查封。
 
(五)假扣押執行後,應依限起訴(民法第529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於財產被查封後,會向法院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
內起訴,若未於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啟封名下財產。
接下來的問題是,債權人的擔保金還可以拿回來嗎?答案是可以的。當債權人
取得勝訴判決並強制執行獲得清償後、債權人敗訴,以及雙方於訴訟中達成
和解或私下和解等,假扣押的原因已經消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
押才可以領回當初的擔保金。下列事項與該法條的「起訴」有同一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
3.就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的本案判決,被告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
  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4.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5.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僱傭關係、合
  夥關係及親屬間財產關係等強制調解程序。
6.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六)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的情形,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以外,尚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的情形,因為已無保全之必要,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或由債權人聲請撤銷:
1.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例如債權債務人已達成和解,無假扣押之必要。
2.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3.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
  滅等。
4.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債務人提供債權金額全額擔保並經提存後,債務人得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
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的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
人自行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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