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加重誹謗罪

因網路科技日新月異,越來越多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普及,也因為網路的發達
和使用暱稱的暱名性,網路上的言論自由逐漸被民眾濫用,因此妨害名譽的刑
事案件也日漸增多,雖然使用暱稱或只有帳號,警察還是可以透過相關技術追
蹤到留言的人,網路上常發生在臉書的動態狀態刊登情緒性及人身攻擊的謾罵
性侮辱言詞,通常不會指名道姓,但是若可以從內容推知特定人時,po文的人
便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或是在BBS(或臉書)他人刊登的文章下面推文或留言罵po
文的人,均觸犯公然侮辱罪。例如,甲在臉書上以情緒性言詞謾罵乙,若甲有
指名道姓或是可從內文中推知被罵的人是乙,已經侵害乙的名譽而觸犯公然侮
辱罪。
 
刑法的誹謗罪分為「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前者是僅以言語傳述關於毀
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後者是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的事情,例如乙以電子郵件寄發到丙的公司信箱或以傳真方式,公開關於其
丈夫與小三丙通姦的事情;在line或微信等通訊軟體上和朋友聊別人的不實八
卦等。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要由被害人或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檢
察官才會訴追,若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於事後達成和解,行為人願意將文章移
除,並道歉或賠償被害人慰撫金,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便不會繼續訴
追;相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的犯罪事實一旦經檢
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告訴
人不可以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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