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竊盜罪與侵占罪

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
占遺失物罪」。「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
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
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
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
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
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
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普通侵占罪的案例,如甲長年旅居國外,
國內的房產委託乙代為保管、出租,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房產賣掉,並私吞賣
得款項;或是獨居老翁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陸配偶保管並處理帳戶,該陸配卻趁機盜領老翁存款並據為己有等。
 
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
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
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例如:
某大樓管理會的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之、某銀行或
農會的員工虧空公款、某通訊行職員負責送貨和收貨款,將跟客戶收取的貨款
私吞供己所用、日前報載友達晶材公司高階主管將邊材盜賣給子公司獲利等。
而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例如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某書記官侵查封抵稅羊毛衣,並挪用代收的稅、罰款約15萬元,該書記官除
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以外,尚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另外,民眾容易和「侵占」搞混的名詞是「竊佔」,竊佔是竊盜犯罪態樣的一
種,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竊佔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動
產時,竊盜和侵占的區別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將「合法持有
他人之物、易為自己所有」,像圖書館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
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竊盜則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
接納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經路邊商店,隨手「借用」傘
桶內的雨傘。
 
而竊佔罪常見的案例,例如台中知名觀光業「新社莊園休閒農場」竊佔國有土
地、劉政鴻胞弟竊佔陽明山國有地、百年廟宇竊佔私人土地、海蟑螂竊佔法拍
屋等,不論是新社莊園、劉政池、廟宇或海蟑螂,占用國有地或他人土地自始
至終都不是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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