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為40元停車費遭罰拘役50天

     陳姓女子在車上放置台中市政府發放的身心障礙優惠停車證,但該證件上並無車牌號碼,郭姓收費員依法開出繳費通知單40元,陳女上前理論並將其機車鑰匙拔走,收費員只好找鎖匠來開鎖,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她態度惡劣,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50日,若是易科罰金將高達5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在去年12月間,駕駛汽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但她本身並未有殘障手冊,而車上所放置台中市政府發放的身心障礙優惠停車證上也沒有車牌號碼,一位郭姓收費員前來開出繳費通知單40元,陳女上前理論,希望不要開單收費。

     此時,郭姓收費員表示依法必須開單,讓陳女感到不滿,將其機車鑰匙拔走,立刻開車離去,造成郭姓收費員無法追趕,只好花費280元找鎖匠來開鎖,並報警處理,檢方偵辦之後,依法將陳女起訴。

     法官審理時,陳女辯稱自己為殘障者,且罹患重度憂鬱症,只是未曾去申請重大傷病卡,所以才會拒絕繳費,但法官認為此理由並不成立,陳女依法還是要繳納停車費用,而事後她態度惡劣,又拒絕與郭姓收費員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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