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強匪,撞倒婦女,機車拖行、得手30餘件

林姓嫌犯與周姓嫌犯涉嫌行搶落單女子,施以不法腕力,以得取他人財物。若施不法腕力程度輕者,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若施以不法腕力,嚴重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應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嘉義市警方今天宣布偵破流竄全台強盜案,逮捕林姓、周姓嫌疑人,警方調查,嫌疑人今年3月起在全台各縣市隨機尋找落單婦女行搶,被害人逾30人以上,遭搶金額還難以估算。警方調閱案發現場附近監錄系統,發現一部可疑小貨車數度出現於案發現場,循線查出貨車車主林姓男子以及另一體型肥胖男子,每次作案前一晚就投宿市區三溫暖,2人相貌、衣物特徵及「一瘦一胖」特殊組合都與遭搶被害人描述特徵相符。
發現2嫌疑人除在嘉義市犯案外,可能另涉桃園、台中、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地區多起強盜、機車搶奪案。警方說,據多名被害人描述,嫌疑人行搶時手段兇殘,如遇到反抗,習慣以機車將被害人撞倒在地拖行,其中有一名被害年輕女性因此撞斷兩顆門牙,顏面傷勢嚴重,由於被害人都是纖弱女子,因此犯案成功率高,嫌疑人食髓知味,一再犯案。
 

法律評析

全台灣搶透透,單挑纖瘦女子

據多名被害人描述,嫌疑人行搶時手段兇殘,如遇到反抗,習慣以機車將被害人撞倒在地拖行,其中有一名被害年輕女性因此撞斷兩顆門牙,顏面傷勢嚴重,由於被害人都是纖弱女子,因此犯案成功率高,嫌疑人食髓知味,一再犯案。該案林姓嫌犯與周姓嫌犯涉嫌行搶落單女子,施以不法腕力,以得取他人財物。若施不法腕力程度輕者,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施以不法腕力,嚴重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應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該案兩名男子涉嫌騎機車將反抗的纖弱女子撞倒在地拖行,使她們無法起身反抗與防護皮包,就此部分論以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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