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烏龜 「意同懦夫」 改判有罪

高雄傅姓男子與黃姓鄰居長期不睦,前年雙方又為傅家將愛犬拴在兩家間的公共區域而發生爭吵,傅男不滿黃男爭執後回到住處閉門不出,對著黃宅說:「是烏龜是不是?」被黃男錄影後提告公然侮辱,一審原判無罪,但高雄高分院認定烏龜是貶意,改判傅男有罪,處罰金三千元。

法律評析

(一)我國刑法上設有

  • 妨害名譽罪章節,以保障個人名譽人格權或信用遭受他人侵害以致受損。名譽是指個人的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而信用則是指自然人在經濟活動中的可靠性。妨害名譽罪以下含括侮辱罪及毀謗罪,兩者民眾時常誤解,茲就此兩個罪名,做一個簡單的區別:

    罪     名

    內   容

    要    件

    刑    度

    普通侮辱罪(刑法309Ⅰ)

     公然侮辱人者             (公然: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狀況下     侮辱:侮弄辱罵,使人   格權受有貶低損害)

     

    1.公然侮辱故意

    2.須向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3.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普通誹謗罪(刑法309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1.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2.須向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3.具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一年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妓女,如甲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乙女有為妓女之具體事實,應成立誹謗罪,但是若甲只是漫罵乙女為妓女,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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