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不還錢 15年內持借據追討

陳先生被一名已退休的同事欠錢,該同事近幾年來僅常還少數金額,陳先生因此欲對該同事的軍公教月退俸聲請強制執行還債。陳先生手上有對方簽下的借據和本票,雖對方允諾到期時會還錢,但卻已超過借據及本票日期多時,仍未還款。

法律評析

關於

  • 本票的部分,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則本票的消滅時效為三年,何謂消滅時效呢?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如果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因而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以本件舉例,若該本票從發票日或到期日起算尚未超過三年,則陳先生(債權人)仍可依據票據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或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果這三年間,陳先生都不行使其權利,則經過三年後時效消滅,其同事(債務人)因而取得抗辯,此時如果陳先生持該本票向同事要求償還借款,則該同事可拒絕給付。如本票已經超過三年,雖就本票部分無法主張,但本票仍可當作證據,向發票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利益。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上之債權,雖然因為時效或手續上之欠缺而消滅,然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內,享有票據法上特別賦予其向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利益償還之權利。

    至於借據是借貸行為的表彰,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本件的請求權時效如果尚未屆滿,則可持借據向同事追討,或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收到裁定,20天內沒提出異議,

  • 支付命令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屆時,陳先生救可以依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不過,若對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此條文是為保障軍公教退休人員,保有本身退休金的權利,一旦該款項撥入退休人員帳戶,無論是月退或一次退,均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本件陳先生在未超過前開請求權的法定期間內,可以該同事的帳戶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

  • 扣押命令後,執行該帳戶內的存款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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