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男不甘少女提分手,性侵、拘禁於舅舅家

少女昨天趁李姓少年外出之際,偷偷跑回家,由於滿身是傷,經父親追問後,才說出她被毆及遭性侵經過,由王父帶著前往醫院取得醫師證明,向警方報案。

就讀高一的十六歲王姓少女想與休學的李姓男友分手,卻被扣下手機;日前王姓少女要把手機拿回來,卻遭李姓少年囚禁在舅舅家,並被對方毆打性侵得逞,全案由新竹縣警偵辦中。

法律評析

少年囚禁前女友、性侵得逞

(一)該名李姓少年威脅王姓少女將手機扣下,聲稱:「妳如果不來我家拿,我就不把手機還妳。」因為手機並不是李姓少年的,而且目的與手段之間也有不正的關連,李姓少年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該名少年的目的是為了王姓少女進屋之後,欲對其為犯罪行為,所以強制罪的部分應屬不罰之前行為


(二)王姓少女進屋之後,李姓少年將其囚禁於舅舅家,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李姓少年對王姓少女進而為毆打與強制性交,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案李姓少年休學,曾為學生。新聞未具體指明年齡,但王姓少女年僅十六歲,李姓少年或許是其同學。年紀或許相仿,若少年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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